俄立法者们规定,近亲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还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兄弟姐妹、父母以及配偶的另室子女。如违反本条规定,该国有机构领导人应以失去信任为由被免职。修正案的第二条则规定禁止互为近亲者在国家机关中一起工作,如其工作有直接隶属关系或监督关系等。不过,立法者也对这一条款规定了例外情况:公共教育机构、图书馆、文化单位、农村地区的医疗及医药单位中亲属可在同一机构工作并可互为上下级关系。
“我们希望通过这一立法,阻断财政资金流失的渠道,阻止无能之辈担任高职”,提案人之一的维克托·舒杰戈夫(Viktor Shudegov)说,“因此,我们禁止对有官员近亲任职的公司进行财政拨款,并希望阻止官员亲属担任由其直接管理的国家公职。”据舒杰戈夫介绍,议员们在制定法案时优先考虑的不是官员的工作效率,而是社会公平:“例如,如果某区长为自己的亲属在区机关安排工作,即使这位亲属能够胜任本职工作,也必将引起居民的不满。”他说,这种基于血缘关系的共同工作关系更常见于各民族共和国。“我们要让真正的专业人士,而不是官员亲属担任公职。那些已形成‘家庭承包’的部门,最好的情况也是无所作为。”舒杰戈夫断言道。
但有俄专家认为,这些新条文在现行法律中已经存在,议员们的提案只会过度强化现有标准。俄高等经济学校公共管理系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教研室副教授帕维尔·库久金(Pavel Kudyukin)指出:“《国家公务法》中已经规定了类似限制,即有亲属关系者不得担任上下级职务。如没有相互依赖关系,则互为亲属者可以在同一机构工作。该项规定甚至早在 1921年就在苏联立法中出现了。”关于国有机构与履行国家订单的商业机构进行合作问题则有关于利益冲突的规定。“任何一位国家公务员都须汇报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所在公司如果最适合完成某国家订单,则该公司也可以参与投标。此时效率是占第一位的。”库久金解释说。但他同时认为,要绕过这些法律规定其实并不难。关系好的熟人和朋友也可以代替亲属做对自己有利的决定。“如果所有问题都只与亲属关系有关,就再好不过了。但我们的问题与不计其数的其它情况有关,任何法律条文都无法做到面面俱到。我们的立法者所犯的错误就是试图规范个别情况,而不是制定总体法律规则。”库久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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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普列汉诺夫经济大学政治学者谢尔盖·马尔科夫(Sergey Markov)同意库久金的观点。他认为,国家杜马应少做一些立法工作,多做一些执法监督工作。“关注重点应从法律领域转到政治领域。许多人开始把议会看作‘立法部’。但是,不要以为新法律签署后会自动起作用。”马尔科夫说:“必须强化议会对各部委的压力……我认为,需要制定的只有没收财产和褫夺海外避税者权利的法律。”但不管怎样,议员维多托·舒杰戈夫都希望俄国家杜马秋季会议将从讨论这一新法案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