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0月25日,苏联通过《宗教信仰自由法》

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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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0月,苏联最高苏维埃接连通过《信仰与宗教组织自由法》与《宗教信仰自由法》,结束了苏维埃长达几十年对宗教信仰的控制和打压。
俄联邦现行《信仰及宗教协会自由法》
俄联邦现行《信仰及宗教协会自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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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0月25日通过的《宗教信仰自由法》,除确认了俄罗斯东正教及其他宗教组织活动的合法性,赋予其法人地位以外,还采取了更为激进的方案,如取消宗隶属于苏维埃的宗教事务管理委员会,并首次在苏联立法中规定可由宗教原因选定适合自己的军事部队服役。这一法律的通过体现了苏联政教关系的渐进发展。是苏联首次以法律形式来确认信仰和宗教活动的自由性。

1997年,该法案被新出台的《信仰及宗教协会自由法》(俗称《新宗教法》)所取代。其特点主要为:

一方面,根据国家的利益以及历史和传统,从法律上承认东正教在俄国国家形成和俄罗斯精神文化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同时又给予其它宗教以平等的权利。国家只对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宗教建筑进行修缮,以及对依法建立的教育机构中的普通教育给予教会财政支持,放弃了对涉及宗教组织利益(例如宗教组织的财政预算、调拨物资、动产或不动产)等方面的控制;规定宗教组织在宣传、教育、出版、对外交流、慈善等事业上享有很大自由,为此所作条文详尽可行。

俄罗斯政府认为,宗教信仰自由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信教自由必须综合考虑与人的所有权利相关的因素。那种认为宗教信仰自由有百利而无一害的态度是仅从宗教因素考虑问题的一种狭隘的理解。某些宗教说教可能否认人的其它权利,违背高尚的人道主义理想;而国家必须首先保护全体人民的所有利益。

目前看来,新宗教法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支持和认可,可以说这是现阶段一部比较完备的宗教法。它的颁布无疑是社会生活民主进程中重要的一环,是建立健全法制社会的重要步骤,它使国家与宗教组织的关系有了现实的法律依据,给俄国政教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 www.tsrus.cn/29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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