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通过了财产法,首次在苏维埃俄罗斯引入了私有财产的概念并宣布所有形式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在此前的苏联法律中仅针对国有财产、社会组织及合作社组织的财产问题。
根据该法案,财产可以以私有、国有、城市所有以及社会联合体(组织)所有等形式存在。国家不得取决于财产为私有、国有、城市所有及社会联合体(组织)所有而以任何形式在财产的拥有权上设定限制或特权。
财产法的适用对象可以是企业、物业综合体、地块、矿山、楼房、设施、设备、原材料、现金、有价证券及其它生产、消费、社会、文化等用途的财产,同时也包括智力和创作劳动的产品。
位于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财产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并不受财产所处地点的限制。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财产法执行至1995年1月1日俄联邦公民宪法生效为止。| www.tsrus.cn/31037 |